2.1 作业规程编制2.1.1 每一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要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
2.1.2 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2.1.3 作业规程的编制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
2.1.4 作业规程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图面清晰、图例规范、按章节顺序编号;必须使用计算机编制和管理。
2.1.5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工作面等)文件、资料;
(2)由地测防治水中心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包括水文地质)及物探资料;
(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等资料;
(4)由通风工区提供的通风资料、瓦斯监控系统图及瓦斯断电控制系统图;
(5)由机电工区提供的供电设计、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相关资料;
2.1.6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
(2)经过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及综合柱状图;
(3)地测防治水中心提供所掘巷道的地质说明书及平面、剖面图、顶底板岩性柱状描述、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水文、瓦斯、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4)掘进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煤尘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度、顶板管理制度等;
(6)邻近采区或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
(7)生产技术部提供的施工地点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
2.1.7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一般应具备下列图纸:
(1)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
(2)地层综合柱状图;
(3)地质平面图,剖面图;
(4)巷道开口大样图;
(5)巷道支护断面图、平面图;
(6)临时支护平面图,剖面图;
(7)掘进机截割顺序图;
(8)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9)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和爆破说明书;
(10)通风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
(11)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
(12)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
(13)避灾路线示意图(分别注明水、火、瓦斯等灾害路线)。
2.1.8 下列掘进巷道和工程必须编写作业规程:
(1)开拓大巷、集中轨道巷(皮带巷、回风巷);
(2)采区准备巷;
(3)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切巷;
(4)设计长度超过200米的其它巷道;
(5)矿井煤仓、主要硐室。
2.1.9 符合下列情况的巷道或工程可以编写一本作业规程:
(1)开拓大巷正、副巷间距不超过50m的;
(2)采区上(下)山正、副巷间距不超过50m的;
(3)回采工作面有瓦斯尾巷时,工作面回风顺槽与瓦斯尾巷、切巷;
(4)回采工作面无瓦斯尾巷时,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与切巷;
(5)其它间距不超过50m的两条巷道,并且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基本相同的;
(6)同一条巷道由不同单位施工时,可以用一本规程,但是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贯彻学习。
2.1.10 采掘工作面试生产前1个月,由矿通风工区根据工作面计划产量(进尺)和通风瓦斯情况,提出配风量计划和核定产量(进尺)报告,报阳泉有限公司核定批准后,将复印件附到作业规程后。
2.1.11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规定。
2.1.12 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后,应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2.1.13 《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2.1.14 作业规程与开采设计中的重复内容、制定专项措施的内容,可在作业规程中简要说明。
2.1.15 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2.1.1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制定的专项措施中明确相关的技术参数、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
2.1.17 掘进工作面正、副巷间贯通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顺槽与切巷、顺槽与专用排瓦斯巷、准备巷与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准备巷与风井主要硐室贯通,必须制定单项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贯通不明巷道或采空区等,制定贯通措施报阳泉有限公司批准。 2.2 作业规程审批2.2.1 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
2.2.2 作业规程编制完成后,报生产技术部部长审阅,然后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
2.2.3 作业规程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及技术、通风、机电、安监、调度、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监控中心、地测防治水、生产队组等部门相关技术负责人及规程编制者参加。
2.2.4 作业规程会审后,要将会审意见填写在会审表中,并由参加会审人员本人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2.2.5 作业规程审批卡原件由矿生产技术部保存,作业规程装订过程中附复印件。
2.2.6 作业规程会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编制人员应及时进行修改。
2.2.7 作业规程会审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在5条及以上,或与规程原稿矛盾时,或会审人员认为规程不合格时,必须重新编制,重新审批。
2.2.8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开工前15天审批完毕,开工前10天印制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