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3.1.1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7日内,生产队组必须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
3.1.2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要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1.3 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由施工队组技术员进行贯彻,学习者本人签字,留档备查。
3.1.4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同时要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文,以及国家、省、集团公司与作业规程内容有关的规定和制度。
3.1.5 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后,由队技术员负责组织规程考试。考试内容为作业规程主要部分,试卷要规范,统一印制,评分标准明确,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操作。考试试卷由队组保存,内容不得涂改。
3.1.6 参加作业规程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达到90分以上)后,方可在本工作面作业。考试成绩要登记在作业规程考试记录表上,并由学习者本人签字(签章无效)确认。
3.1.7 生产队组应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考试的人员,因故缺席,在上岗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单独对其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考试签字,否则,不得安排其从事本工作面作业。
3.1.8 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并由本人签字:
(1)采、掘工作面停产超过一个月的;
(2)采、掘队到别的工作面过渡生产,间隔时间超过一个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的;
(4)作业规程内容修改的;
(5)采、掘工作面更换生产队组的(同时要进行规程考试)。 3.2 作业规程执行3.2.1 作业规程的执行由生产队组队长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组织施工。
3.2.2 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作业规程和措施不符合客观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向工程技术人员反映,提出修改要求和意见。
3.2.3 矿安全监察部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作业规程进行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改。
3.2.4 矿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修改意见。 3.3 作业规程复查3.3.1 作业规程每月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统一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将复查意见附到规程后面或另行建档管理。
3.3.2 作业规程复查由矿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生产、地测、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如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生产技术部通知。
3.3.3 作业规程复查要提出复查意见,并由参加复查人员本人签字。
3.3.4 作业规程复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矿生产技术部和生产队组各保留一份。
3.3.5 作业规程在复查时,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在5条及以上,或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与原作业规程有矛盾的,或审查认为规程不合格的,该作业规程必须重新编写、审批、学习和贯彻。 3.4 作业规程补充修改3.4.1 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的;
(2)现场采用的生产工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3)采煤工作面以及进、回风巷加强支护及超前支护方式、支护强度进行变更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绕采的;
(5)采煤工作面变更停采线的;掘进巷道变更参数的;
(6)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7)其他需要修改、补充内容的。
3.4.2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采煤工作面遇底板松软、过地质构造、过老空、过煤柱、过空巷、过冒顶区、整巷,以及托伪顶、留底煤开采的;
(3)采煤工作面进行安装、拆除的;
(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或其他因素影响需缩短、延长的;
(5)采煤工作面处理较大面积冒顶的;
(6)采煤工作面承压开采的;
(7)采煤工作面坡度大于15°的;
(8)采煤工作面更换大型设备的;
(9)采煤工作面需爆破作业的;
(10)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
(11)《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3.4.3 掘进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无炭柱、褶曲等;
(2)探放水、探老窑、瓦斯异常等区域;
(3)采区煤仓、回采工作面煤仓、溜煤眼、风桥;
(4)设计长度小于200m的系统巷道;
(5)巷道刷大、维修、回收;
(6)巷道贯通、交岔点;
(7)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
(8)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9)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10)作业规程有关内容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11)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作业现场。
3.4.4 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1)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3)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4)巷道设计和支护形式等变更;
(5)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4.5 作业规程印发后发现内容错误,需修改补充时,要另行编制后将原规程替换,也可在作业规程后附勘误表,不得在正文中直接涂改,同时要将勘误表发放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