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锚杆、锚索巷道施工措施编制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从技术上保证锚杆、锚索支护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巩固锚杆、锚索支护的应用效果,及时掌握顶板岩性动态变化情况,合理选择支护参数,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掘进开拓巷道过程中,必须定期对巷道顶板岩性进行探测工作。
2、顶板岩性探测要建立健全专用原始记录本,建立专用顶板岩性探测数据台帐及顶板岩性探测数据报表。顶板岩性探测数据报表上同时体现岩性探测柱状图(示意),要求柱状图中的岩性厚度数据和报表相吻合,顶板探测数据及时上台帐。
顶板岩性探测管理牌板 |
|||
施工地点 |
|
|
|
钻孔编号 |
|
钻孔柱状示意图 |
岩性描述 |
探测位置 |
|
|
|
钻孔深度 |
|
||
支护形式 |
|
||
施工队组 |
|
||
探测时间 |
|
||
队组技术员 |
|
||
3、所有使用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煤巷每隔50m、岩巷每隔100m用锚索钻机对顶板进行探测一次。
4、顶板岩性探测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中心和施工队组共同完成。由地测防治水中心人员对顶板岩性探测进行现场鉴定,对顶板岩性分界,如实描述,由生产技术部人员进行记录,并填写台账和报表。顶板岩性厚度在0.2m以上的应单独分层;有煤线或顶板破碎地段的厚度、层位要重点描述记录。
5、所有巷道开工前,地测防治水中心要根据附近顶板探测资料及相邻工作面掘进资料,编制出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6、所有巷道开工前,要在巷道开口处对顶板进行探测。
7、考核及要求
⑴ 顶板岩性探测无原始记录本或记录不全、数据与报表不吻合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生产技术部有关责任人100元罚款,生产技术部部长100元罚款。
⑵ 顶板岩性探测未按规定的距离、深度进行探测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施工队组、地测防治水中心和生产技术部有关责任人每人100元罚款,施工队长、地测防治水中心主任和生产技术部部长每人200元罚款。
⑶ 巷道开工前,未按规定根据附近顶板探测资料和相邻工作面掘进资料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的,或者是无顶板岩性探测资料和掘进地质说明书盲目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的,给予地测防治水中心有关责任人100元罚款,地测防治水中心主任1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元罚款。
8、由安监部门负责对顶板岩性探测工作进行监督并行使处罚权。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锚杆、锚索支护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