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各施工地点现场管理,各部门之间能更好的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需调动施工地点时,必须由生产工区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各职能部门提出要求调动施工地点时,生产工区也必须履行办理书面申请进行审批的职责),由生产技术部、地测防治水中心、安全监察部、通风工区、机电工区、生产工区全部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由生产矿长理签字后统一安排,总调度室具体落实调动施工地点工作。
2.各级领导及部门职责:
⑴生产矿长:负责对生产、机电、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核查各部门签字有效情况,并最终签字下发施工令。
⑵总工程师:负责对“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地测防治水和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核查。
⑶总调度室:负责上传、下达领导命令,并对本制度进行协调督促落实。
⑷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施工地点是否有审批完善的规程、措施和全队职工贯彻学习签字单。
⑸地测防治水中心:负责落实施工地点是否已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排除水患威胁。
⑹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顶板管理和各种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情况。
⑺通风工区:负责落实工作面“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达标情况。
⑻机电工区:负责落实所有机电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情况。
⑼运输工区:负责落实运输设备、设施完好情况以及运输线路 “一坡三挡”装置齐全有效情况。
⑽生产工区:负责按规定时间办理调动施工地点申请手续,批准后并认真贯彻执行。
3.凡擅自调动施工地点,或不按本制度履行手续,对部门和负责人要严肃追责,视情况罚款200—1000元。
4.调动施工地点申请单为一式两份,一份报送总调度室落实并备查,一份留生产技术部存档。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发现不按制度执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