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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胶轮车验收、检查维护、大修报废、运行和使用管理办法——车辆使用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8 09:07 来源:煤矿安全网 胶轮 验收 检查 维护 大修 报废 运行 使用 管理 管理办法 办法 —— 车辆

  第一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岩沟煤矿各种入井车辆。

  第三条 运输安全分工责任制

  (一)煤矿成立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机电矿长任组长,运输副总任副组长,成员:车队管理人员。

  (二)分管辅助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分工责任制,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本煤矿的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月定期召开辅助运输专业会议,研究布置辅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分管辅助运输的职能科室人员及区队分管运输的管理人员要抓好运输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安监员要做好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监督问题的整改。

  (四)机运队负责全矿井的车辆管理、检测、检验、维修、保养等具体工作。

  (五)机运队要对每辆入井车辆统一编号管理,登记造册。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好定期检验报告等记录。合格车辆发给入井许可证。

  (六)机运队必须建立完善的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

  (七)必须设立运输车辆检修车间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线定期检测,无轨胶轮车最大制动距离在车速20km/h的干硬路面上,不大于8m。

  第四条 所有无轨胶轮车司机必须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车辆、安全设施和巷道等情况。

  第五条 制定无轨胶轮车司机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所有运输岗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煤矿管理干部及区队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是防爆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班入井前,司机要进行安全确认。

  第七条 入井车辆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挂牌,由机运队负责日常车辆入井的统一调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禁外单位车辆私自入井,如需入井必须经煤矿安检部、机运部专职人员检查合格,批准后发放入井许可证,方可入井。

  第八条 所有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专用灭火器及瓦斯自动报警仪。

  第九条 井下行驶运输车辆,必须设置车辆跟踪定位装置。

  第十条 人员运输由机运队统一采用专用人车运输,货运等其它车辆除司机外严禁乘人。

  第十一条 入井车辆的照明灯、转向灯、刹车灯、倒车灯、仪表、喇叭等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制动性能可靠,刹车距离符合要求。否则,不允许入井。

  第十二条 煤矿要对入井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合格车辆,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问题整改,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行驶。

  第十三条 车辆每次入井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防爆性、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刷、反光镜、瓦斯传感器等关键部件的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车辆所配备的灭火器、定位卡、掩木等安全行车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有效等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车辆是否存在超载、超宽、超高、超员、货物捆绑不牢固等违规现象进行全面细致检查;井口检车员检查内容必须全部合格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要认真填写车辆出入井检查记录和车辆出入井记录。车辆出入井检查记录表格要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制作填写。车辆出入井记录须有车辆编号,车辆名称、运输货物名称,出入井时间、司机签名、检车员签名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安检处要在车辆出入的井口要设挡车杆,挡车杆置于常闭状态,经检查合格的车辆方可启杆通过,升井车辆要在通过井口时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一登记。

  第十五条 严禁非防爆车入井。入井车辆安全性能存在缺陷的经修复后仍不能达到安全行驶标准的车辆要立即收回入井许可证,严禁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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