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轨胶轮车验收、检查维护、大修报废、运行和使用管理办法——车辆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车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的性能状况,严禁带病行驶,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人、物混合运输;车辆严禁超速、超载、超员,特殊情况运输的材料超宽、超长等材料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证不少于50m的安全行驶间距,相向行驶时应提前50m向对面车辆发出声光信号。车辆转弯、通过交叉点及风门地点时,严格按信号指示灯行驶,减速鸣号。
第二十六条 车辆行驶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行驶车辆遇行人时,应遵循行人优先的原则,车辆停车避让行人。
第二十七条 车辆下坡时应减速,严禁熄火空挡滑行。严禁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二十八条 在车辆行驶路线中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提前安排计划,通知入井车辆司机,并在作业点前后50m范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5m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九条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停车时必须停在安全位置,并扳起手制动手柄到有效位置,确保驻车制动,司机锁好车门。车辆应当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确需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司机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驻车。
(二)在交叉路口、转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停车时必须熄火,并拉紧手刹,挂档。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50m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一)严禁人货混载。
(二)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三)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防滑措施。
(四)运送普通材料、设备时,从地面算起总高度不得超过2.5m,宽度不得超过车厢,长度前后端不超过车厢,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经过风门、限高、转弯路段时,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m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m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第三十二条 人车运行专项规定
(一)运输路线
运输路线由煤矿根据生产需要设定。
(二)安全规定
1.每车次运行前司机必须清点人数,严禁超过核定车载人数。
2.人车每班运行前,必须由当班司机和跟班队长共同全面检查人车车况,确认车况完好方可运行。
3.人车运行注意事项
(1)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严禁超速行驶。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处和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5km/h。运输线路必须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设置醒目的限速、巷道拐弯、交叉、变坡、作业点等指示标识。
(2)行车遵循靠左通行原则。经过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施工人员指挥下或靠巷道右侧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3)人车不得超员且不得拉运货物和较大工具,重载车辆除司机外,严禁任何人搭乘,严禁超载。
(4)开停车前司机必须鸣笛发出开车信号,车辆行驶中保持匀速行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5)运送人员车辆严禁将人和物、工具一起运输。
(6)乘车人必须坐稳、扶牢,严禁将头和身体部位探出车外,待车辆停稳后方可下车。
(7)各单位候车人员,必须在各人车等候处排队按秩序候车。候车时,严禁打闹、嬉戏。各候车人员严禁在辅助运输大巷内逗留候车。
(8)严格执行人员先下后上原则。人车运行至指定候车位置并停稳,车内人员下车完毕后,方可按秩序依次上车。
(9)严禁在转弯处或非指定地点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10)重载车辆核定载人1人,只配备一名司机进行操作,严禁搭乘人员。
(11)乘坐人车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车辆开动前,司机必须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