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零星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零星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零星工程是指井下单位(综采、掘进、通风、机电、等)正常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
第二条零星工程由调度室根据公司领导或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向施工单位下发书面通知。
第三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调度室、安监处上报井下零星工程开工申请单,内容包括:①开工时间;②结束时间;③工程内容;④措施、编制审批情况;⑤现场隐患检查情况等。
第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接到开工申请单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工作地点“一通三防”、顶板支护、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等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符合开工条件,经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必须待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并复验合格组织施工。
第五条工程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无论任何工程,包括特殊施工工作安排变动,必须及时报安监处,并接受安监处监督,否则,出现一次罚主要领导200元,并扣绩效考核1分/次。
第七条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否则,按挂红牌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