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分为:矿级领导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殊工种安全培训、入矿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
第八条矿长培训指煤矿矿长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是指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检部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生产处、生产技术部、机电处、调度室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等区队长,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复审进行再培训。
第十条煤矿特殊工种主要指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访水作业相关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内容、时间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入矿前安全教育是指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矿级安全教育、处/队(包括各外包工队)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即“三级”教育,井下新从业员工时间不少于72学时,地面新从业员工时间不少于40学时。
1、矿级安全教育由综合部组织,安检部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2)矿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制度等;
(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处、队级安全教育由各处、队领导或指定的专人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情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3)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其使用方法;
(4)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性质和实际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安监员负责进行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本工种、本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工艺流程及应注意的事项;
(3)本工种、岗位所使用的设备、仪器、装置等的性能特点,安全防护用品使用与保管方法;
(4)本工种、岗位曾发生事故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第十二条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安检部检查部门对安全教育的计划执行情况,日常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有:
1、班前会安全教育;
2、利用各种会议、标语、录像、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安全教育;
3、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表演、安全技术讲座、交流安全经验等进行安全教育。
4、安全专题培训活动
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煤矿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