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进行逐级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短信报告,随后书面报告(详见附件1:《事故报告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2、事故类别、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时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补报。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及时报告。
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五、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一经发现,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上一篇:运输线路检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