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管理,强化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写和审批,提高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审质量,夯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技术审批内容及程序
(一)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及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四)对公司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公司办公会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五)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且时间短的属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六)重大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由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义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部门做论证、设计优化——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经理审批——拟文呈报集团公司审批。
(七)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2.公司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
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的留设及变更;
4.调整全公司通风系统的措施;
5.串联通风措施;
6.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7.公司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8.试验涉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9.采面作业规程、"一通三防"措施,工作面回撤、安装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回撤、安装面期间的"一通三防"管理措施;
10.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八)重要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审批程序:根据业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报总工程师批准。
(九)重要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3.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设计、措施;
4.巷道贯通措施;
5.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十)一般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风队也要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十一)一般安全技术包括以下内容
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
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
5.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十二)排放瓦斯和井下电气焊措施不能归为以上三类,其审批程序如下:
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巷工区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 机运工区、安监处、通巷工区、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
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经理)组织机运工区、安监处、通巷工区会审,会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经理批准。
(十三)具有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技术员、工区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区长、主管技术员、专业技术员;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第二条 现场技术会诊制度
(一)会诊条件:巷道开门、过断层、破碎带、三四叉门、压力区、大断面掘进、大型硐室等工程。
(二)参加人员:专业副总、专业对应科室、安监处、地测科、通巷工区等有关技术人员及施工区队的区队长、技术员共同参加。
(三)生产科、机械化科在接到施工区队会诊申请后,由生产科技术主管通知副总工程师及各个相关专业技术主管,共同到现场进行会诊。
(四)各相关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按照要求派人按时参加,凡不按照规定参加的,对相关专业技术主管每次罚款100元。
(五)会诊人员达到现场后,根据现场条件,共同制定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对施工区队技术员进行技术交底,
(六)施工区队技术员根据现场会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技术员编写施工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交科室进行审批,传达贯彻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条 作业规程、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贯彻制度
(一)编制依据
作业规程编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要求。
(二)编审程序
1.牵头科室根据公司生产作业计划或生产接续情况,提前30天通知区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由相关牵头科室技术主管通知施工区队编制,设计办、地测科等相关科室必须在开工前25天将相关技术资料提供给区队技术员,由区队技术员按地质部门编写的地质说明书、设计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等情况,有针对性、实用性地编写。
3.区队技术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广泛征求区队长、班组长等人员意见,密切结合现场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然后按照符合实际、技术先进、效益显著、安全可靠、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编写。规程编写要积极推广、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根据要求积极向有关职能科室索取相关资料,以备编制作业规程。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5日提供1份书面作业规程交牵头科室,牵头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公司副总工程师及总工程师等人员,并通知相关科室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5日内组织会审,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
5.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要进行统一编号,必须在2日内报送相关科室备案,并按规定登记。
6.因地质或施工技术条件变化,原作业规程不适应现场作业时,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编写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部门审批。
7.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况时,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提出针对性的专项补充措施,经业务部门及公司领导现场勘查、会审、批准后执行。在新措施传达执行前,现场必须采取强化管理措施
(三)编制要求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体现国家及煤炭行业的技术政策,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所有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撤除、生产;井下施工的开拓、准备、回采及其它巷道、煤仓、溜煤眼、硐室等视为单位工程的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规程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3.编制的措施要做到层次分明、内容整齐、图表齐全、图例规范、语言表述准确、图面清晰并按章节顺序编号,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技术术语正确,各种参数选择和设备选型要有计算基础。
4.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中已明文规定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引用的,只需写上该规程的条、款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写上该条文的条款号和关键内容,《煤 矿安全规程》未明确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5.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及资料:
(1)已经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工作面、防治水、防冲等设计)文件及资料;
(2)地测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3)公司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水害、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临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
(四)审批规定
1.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实行会审制。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完毕后,先报牵头科室,再由牵头科室通知相关单位参加会审,不得传审。
2.参加规程会审人员为总工程师、各专业副总、安监处和采煤、掘进、机运、通风、地测、调度等专业技术负责人,会议由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意见应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规程措施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方可实施,总工程师出差期间可由经理指定的分管领导代签,总工程师返回工作岗位后2日内应补签。
3.措施审批:一般措施,由副总工程师、安监处和生产科、机械化科技术主管参加审批,特殊措施由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4.区队技术员完成作业规程签字后应征求区长意见,或征得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审批;区长不得因为便于现场施工,而干扰作业规程的依法依规编制。
5.各相关科室审批人员对分管内容审批后,必须在相应审批页面签字。
6.作业规程会审必须形成会审记录,各专业审查意见应存档。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
7.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指挥和作业。
(五)作业规程的贯彻、考试
1.开工前3日,由区队技术员组织,向本区队全体员工传达学习作业规程,参加学习人员必须签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查。从开始生产之日起,以后每月对作业规程重新贯彻学习一次,每季度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做好记录。对作业规程贯彻是缺勤、缺考及考试不合格人员(90分以上为合格),必须进行补贯彻、补签名、补考试,且单独注明,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月度作业规程贯彻时,缺勤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补贯彻、补签名,否则不得上岗。
2.当班应急或临时措施,实施前,必须由技术员或值班区队长组织进行传达、学习。学习人员要签名登记,杜绝漏学人员下井作业。
3.作业规程贯彻记录复印件必须在贯彻后两日内报送相关科室;作业规程执行过程中的补充贯彻记录复印件必须于每月5日前报送分管科室。
(六)规程复查
1.工程开工后每两个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参加作业规程审批人员对全公司在用作业规程复审复查一次,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2.作业规程复查必须形成复查意见,并填写于《作业规程复查意见表》上,并由参加复查人员及总工程师签字后,由牵头科室负责送达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复查意见进行贯彻,作业规程复查意见贯彻可以与月度作业规程贯彻一并进行。
(七)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及落实
1.作业规程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2.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写出作业规程执行总结,递交公司牵头科室,连同作业规程、修改补充措施、图纸等技术资料、文件一起存档,存档后不得修改,保存6年。
(八)其它要求
1.作业规程的上报。凡上级要求报批的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必须按时上报。
2.采煤、掘进作业规程中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应遵循如下规定
3.《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制定的安全措施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凡属《煤矿安全规程》等已明文规定,但作业规程中只写该规程条、款号的,在传达贯彻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其条文内容。
5.改变掘进方法和施工工艺时,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6.掘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补充措施:
(1)改变支护方式或支护参数时;
(2)改变断面形状时;
(3)处理冒顶时;
(4)受影响的立交巷道掘进时;
(5)巷道贯通、透老巷、老空区时;
(6)岩性改变较大,当前支护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时;
(7)过破碎带或地质构造区时;
(8)可能遇含水钻孔或接近含水层时;
(9)改变装、运方式时;
(10)检查煤仓、溜煤眼或处理堵塞时;
(11)停产检修时;
(12)巷道维修时;
(13)综掘工作面安装或回撤时;
(14)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第一次使用时。
(九)奖罚办法
1.井下所有掘进巷道开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严禁无作业规程施工。无作业规程施工的技术员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300~500元。
2.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严禁以措施替代规程,一经发现按无规程处理。
3.编制规程所用资料,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掘进、采煤地质说明书,分别由公司设计室和机械化科提出申请,地质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提交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公司设计室在向掘进技术主管移交施工设计图时,一并提交地质说明书。掘进技术主管在向施工区队安排编写作业规程时,把施工设计图和地质说明书同时交给区队。供电系统图由责任科室、施工区队向机运科技术组申请,机运科技术组接到申请后,5天内把供电系统图交给施工区队。如无特殊情况,资料不能按时提供,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采煤、掘进要根据作业计划,在工程开工前不少于30天安排施工区队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区队要提前15天编制完成,并交分管科室。采煤、掘进技术主管接到规程后及时上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要在5天内组织审批完毕并交付区队,区队提前3天组织参加施工人员贯彻学 习、考试。规程编审不得影响工程按时开工,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给予不少于200元罚款。作业规程未审批完毕,强行施工按“三违”处理,造成后果追究违章指挥者责任。
5.会审作业规程或措施,严格按程序审批,审批当天必须完成,不准过天。会审作业规程(措施),采煤、掘进技术主管提前一天通知参审人员,参审人员尽量固定,且具有相应资质,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技术负责人不在时,技术负责人可找人代替。否则,每次给予100元罚款。
6.所编作业规程对工作现场没有针对性的,每次罚主管技术员50元,重新编写,如耽误工期由主管技术员自行承担。
7.对于作业规程编制不认真,拼凑作业规程,编制的作业规程前后不通,比如炮掘措施写成综掘的,对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8.对于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缺项漏项的,每少一项罚主管技术员200元。
9.对于作业规程传达不及时,工程已开始施工还没有按规定传达的,每次罚主管技术员100元。
10.作业规程编写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词不达意等语法上的错误,发现一个错别字或一处语法错误,罚100元;每发现一处标点符号运用不当罚100元。
11.作业规程内部附图必须与设计图纸一致,各种附图标准、规范,比例正确,标注清晰:
(1)掘进巷道平、剖面图要求比例1:2000或1:1000;回采工作面平面图要求比例为1:1000或1:500,图面清晰,正确反映巷道位置。
(2)地层综合柱状图严格按地质提供资料绘制,比例正确,文字表述准确,禁止随意绘制,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罚50元。
(3)巷道断面图要求比例1:50或1:30,锚(网)喷巷道标注锚杆间、排距,架棚巷道标注枇子、撑棍、拉条的位置尺寸,每发现一处标注不清或缺项罚50元。
(4)巷道断面图要标注有关前探支护、风水管路、风筒、电缆、轨道、皮带或刮板输送机、水沟等的位置、尺寸,每发现一处标注不清或缺项罚50元。
(5)临时支护平、剖面图要标注吊环位置、间隔尺寸,最大、最小空顶距,每发现一处标注不清或缺项罚50元。
(6)炮眼布置图(正面、平面、剖面)以及装药结构示意图,要标注巷道尺寸、炮眼间距及雷管、炸药位置,每发现一处标注不清或缺项罚50元。
(7)通风、运输、排水、防尘、供电、压风、通讯、监测系统、避灾路线示意图,比例适中、标注清晰、位置合理,每发现一处标注不清、缺项或错误罚50元。
(8)各种表格数据填写准确,循环图表绘制工序合理,反应实际情况,每发现一处填写不清或随意绘制循环图表罚50元。
(9)各种计算公式引用正确、数据可靠、计算结果正确,每发现一处数据错误罚50元。
(10)各种计量单位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符号要规范,每发现一处计量单位错误,罚50元。
12.未向施工区队技术员进行设计交底或交底不清,每次罚采煤或掘进技术主管100元。
13.未按要求及时向区队提供技术资料影响施工的,每次罚相关职能科室技术主管100元。
14.未按要求报批作业规程(措施),每次罚施工区队技术员100元,因此而影响施工的,每影响一天加罚100元,同时罚施工工区区(队)长50元。
15.不按规定参加作业规程审批,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并罚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100元。
16.施工前技术员负责传达贯彻作业规程(措施),参加人员必须签名并参加考试,发现有代签的,按100元/人罚区(队)长和技术员,没填写考试成绩的按50元/人罚技术员。
17.为了提高规程编审质量,将按照上级规定,每季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选活动,评出编审质量高的优秀作业规程两份,安全技术措施两份,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每份规程给予1000元的奖励,每份措施给予500元的奖励。公司每季拿出3万元用于奖励评选出的优秀规程、措施以及作业规程审批人员。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做到“教育培训零缺陷”,坚持依法强制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专业副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培中心,由教培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培训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经理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牵头制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党委书记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基层单位区(队)长和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负责每月的自培和日常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第四条 安监处是安全教育培训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业务领导职责,在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部门抓好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办班审批制度,对学时达不到规定的、内容不符合实际的办班计划不予审批。
第五条 教培中心负责全公司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要制定公司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并于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培训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公司职工的培训档案,并做好培训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三项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般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擅自上岗作业的,一律按违章处理。
第七条 新工人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与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在其带领下工作满6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八条 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必须做到人员、师资、地点、资金四到位,四落实;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要专列帐户,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确保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凡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除不享受井下津贴外,按正常出勤享受本人工资和福利待遇,严禁单位以各种名义克扣参培人员工资。安监处要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参加培训学员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共建立两套全员培训档案,一套由教培中心负责建立电子档案,并进行日常整理、存档和填写;另一套由基层单位负责建立,并做好日常整理、存档和填写工作。培训档案必须一人一档。在人员调动时,基层单位必须填写培训档案转移申请,经教培中心主任同意后,方能转移到新调单位。培训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即特种作业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内部培训记 录。
第十二条 教培中心定期对各基层单位培训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建立不全、培训档案卡填写不规范,出现缺项、漏项等现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结业考核实行闭卷考试,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制度,教培中心负责教学组织和管理,安监处负责监考、阅卷,对考试成绩达不到80分(百分制试卷)者,累计缺课达到或超过四分之一者,考试作弊者及不参加考试者,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凡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外培单位的各项规定,认真学习安全业务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凡被外培单位退回的学员离岗到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脱产学习一周,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培训费用自理,并参加下期培训。
第十五条 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做到上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开课堂、不故意拖堂。有事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不旷课。培训结业后,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补考再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经复考仍不合格,再学习期间的生活费自理。无故不参加各类考试的学员,不支付学习期间的工资。
第十六条 专兼职教师的聘用必须根据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学需求,经公司组干科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聘任人员必须坚持“按需聘用、专业对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选拔,经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按照实际教师授课量进行发放代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