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现场管理,强化组织纪律,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在副井口入井前登记,注明下井时间和去向,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二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配备金属(香烟)探测器、呼吸酒精含量探测器等仪器。严格检查每一个出入井人员,对口袋内物、工具包等要严格检查。
第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制止不符合规定的任何人员出入井。
第四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胶靴配备安全帽及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定位仪和必备的劳动用品,否则不准入井。
第五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不准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第六条 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第七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易坠、易滑落物品乘罐、乘车、乘吊猴,确需入井的必须有入井防坠、防滑措施。严禁携带非防爆型电子产品下井。
第八条 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汽油等。对于确需进入井下的必须有预防措施报安 监处签字批准,否则一律不准入井。
第九条 严禁戴破损严重、无帽沿的安全帽入井,严禁穿破损严重的胶靴入井,严禁穿破损严重的工作服入井。
第十条 根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女工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第十一条 机运科做好无人值守监控灯房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并做好入、出井人员姓名及领、交矿灯时间监视,发现超过10小时未交矿灯人员或人员定位卡超过10小时人员要及时汇报机电调度、公司调度查清超时原因。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领用矿灯后应及时入井,升井后及时将矿灯上架充电,以便自动跟踪监控统计入、升井人员。
第十三条 井口检身员维护好井口次序,不准携带矿灯人员从南门进入井口入井,配合好入井人员清点工作。
第十四条 凡是违反以上制度的人员一律按照“三违”论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人员入井前实行点名、签字的规定。达到工作地点,由带班人员清点人数,并向调度室汇报入井人数。工作后召开班后会,清点人员,并由带班人员带队按照准军事化的要求升井。升井后带班人员到单位汇报升井情况。调度室要加大人员定位的跟踪监督,及时和各单位报岗人数进行复核。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