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的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第二条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情况。
第三条 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
第四条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针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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