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的规定: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 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条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 对顶板下沉巷道变形的地点及时进行维修支护,防止出现高冒区。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高冒区后,要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做好高冒区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地向生产科报告、通知防注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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