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工,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
第三条 根据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第五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第六条 下井监测工发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超过允许误差值,必须在8小时内将两种设备调试处理完毕,现场管理中,以读数大的设备为准。
第七条 传感器经过调试检测误差值仍然超过规定的,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或处理期间必须采取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第八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升井处理。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九条 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第十条 井下监测工每天需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检查情况向地面监控员报告。如装置监测与 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 瓦斯 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第十一条 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设备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每天必须做清洁处理;传感器设置地点和悬挂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和悬挂,不得安装在有淋水地点,设备应保持干燥;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尽量避免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