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必须配备防治水工作机构(设地质测量科),定期召开地测防治水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2.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为生产提供水文资料和年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报。进行年度防治水隐患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月度排查,形成材料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3.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质。
4. 矿井受水害威胁,井下采掘工作面要设置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悉,一旦发生水灾,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害事故。
5.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各类图纸上,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并上报审批。
6. 每季度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7. 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情水害预测,并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月度水情水害预报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8. 矿井井下存在积水区和出水点时,必须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积水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
9. 井口和工业广场内主要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堵、疏、截、排措施。每年雨季前应专门制定雨季“三防”措施并组织落实。
10. 矿区存在地面塌陷、裂缝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免渗入井下。
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所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压力值小于实际水头压力时,开采前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实施。
12.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
13. 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米以上,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配备可靠的控制闸门。
14.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
15.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16. 探放水必须有安全措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防治水细则》的要求,若在钻进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有处理措施。钻孔放水前应估计积水量,放水时必须监测出水情况,做好记录。
17.建立定期防水通报机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建立电话联系制度。在同一矿区,有水力联系的矿井,水位、涌水量突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相邻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