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规程、规定、指令和意见。
第五条 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 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七条 抓好水害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年度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害 隐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根据责任分工进行落实,形成隐患的闭合管理。
第八条 根据矿井开拓方案和采掘生产接续计划,安排水文地质补勘工程和防治水工程计划。
第九条 具体落实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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