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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8 11:1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电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电缆的管理,规范电缆的供应、使用、回收、修补、复用、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提高电缆使用寿命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电缆的采购、到货验收及发放

  1.机电运输科根据电缆的库存、生产接续和各单位使用计划提出电缆购置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上报物质供应中心实施采购。

  2.物质供应中心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实施电缆的采购。电缆到货之后,由电缆库组织人员进行电缆验收,填写《电缆到货验收单》,建立电缆采购和库存台账。

  3.物质供应中心采购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报告”等证件,物质供应中心负责对电缆资料进行存档管理,机电运输科留复印件存档。

  4.电缆库按计划及生产进度需要从物质供应中心领取电缆,领后的电缆统一入电缆专用库分类存放,并标志清楚。专业队电缆管理组人员负责对领取的电缆进行统一管理、压号、分发、建账。

  5.截面为6mm 2 及以上,长度在15m以上的低压动力电缆必须在两头压号,长度在15m以下的短接电缆可以在中间压号(开关串线除外)。其压号内容为:电缆的截面积,长度及编号;压号位置:分别在电缆两端头1.5m以内,经编号的电缆应入账建卡。

  6.所有的高低压电缆必须在两端绑扎由机电运输科统一规定的标志牌,并且按照要求填写有关的内容。

  7.井下采煤工作面的安撤、掘进迎头的安装、较大数量的电缆投入与更换时,相关部门应当提前90天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电缆使用的申请。

  8.使用单位领取电缆时,必须提前3天向电缆管理组递交申请并提供供电系统图纸质版原件留存,将供电系统图,搭接回路、搭接设备编号、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负荷及使用地点等,填写在“电缆领取申请单”上,新增设和调整负荷的电缆必须有设计图和说明,同电缆管理组人员共同遥测电缆阻值,双方确认完好。

  9.发放电缆要严格发放手续和质量检查制度,不合格电缆和无正常手续不得发放,否则追究发放人责任,罚款50元。

  10.电缆的阻燃性能测试:所有入井电缆、控制线到货后必须阻燃性能测试,未经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电缆不得入井。电缆到货后,物质供应中心必须通知机电运输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进行阻燃检测试验,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并将检验报告交给资料室留存,第三方阻燃检测不合格的电缆不准发放入井,并通知采购中心进行换货,并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下井使用:

  (1) 绝缘不合格;

  (2) 线芯绝缘龟裂老化;

  (3) 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

  (4) 线芯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线芯断裂。

  (5) 电缆未经监测或监测不合格。

  第2条 电缆的日常管理

  1.机电运输科组织实施电缆使用的动态检查管理。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负责在用电缆的动态、静态台账管理,建立账、卡并实行微机辅助管理,并依据现场使用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相符,电缆台帐与在用、备用、待修电缆现场相符。

  2.各使用单位的分管人员为本单位的兼职电缆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使用、调用、移交、验收、日常管理等工作。使用单位的电缆管理员应按电缆管理组要求,每月5日前必须向电缆管理组汇报一次本单位电缆使用情况并提供电子版发往电缆管理组公共邮箱,及时办理电缆调用、领用和回收手续,否则每缺一次罚使用单位电缆管理员100元。

  3.电缆的使用管理

  (1)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来管理使用电缆,经常检查电缆的运行状态,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挤、压、承受拉力、放在水里等现象的发生,按照标准吊挂,严禁用铁丝绑扎电缆。出现以上不正常使用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 未经电缆管理组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割电缆,发现1次罚给予责任人一般三违登记,并且给予责任单位500元以上罚款(按截割电缆较短一侧的原值)。对盗扒电缆者一经发现交矿处理,对盗扒电缆单位的主管领导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3) 井下电缆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接头,如果发现按照失爆论处。使用无编号 或一头无编号电缆,一经发现每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丢失部分按原值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巷道施工中的电缆保护:按照规定停电以后将电缆放在底板上或水沟内的专用支架上,利用专用皮带覆盖保护好,巷道施工完毕之后,按照原先的标准恢复吊挂。

  (5) 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电缆,由各单位负责搞好电缆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确保电缆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1) 各单位的电缆应当包保到人进行维护,并且有电缆标志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

  2) 喷浆腐蚀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每2元/米罚款,并对责任人按50元/次罚款。

  3) 由于对电缆保护不善而损伤电缆时:

  1140V电缆: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3kV及6kV电缆: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若造成电缆报废,均按原值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所有高压电缆必须每年做一次耐压试验并留有试验记录。

  5) 凡电缆有破损、绝缘值降低的情况,由专业人员鉴定检测后拿出处理或更换方案,并留有记录。

  第3条 电缆的安装、验收、交接管理

  1.申请电缆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且画出供电简图,在图上标明负荷功率、电源去向、使用地点等资料,由机电运输科审核、批准;各使用单位负责按机运工区计算的整定值将相应的防爆开关整定好,并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同专业组区域包保人员到现场确定电缆(含小线)走向后,使用单位再按照设计安装,任意更改设计方案、开关整定值的,按200元/处罚责任人。

  2.本单位因为生产任务变动,需要进行电缆转移的,应当填写电缆转移申请单报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经过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办理变更或交接手续后,方可以实施,不得私自转移。否则,每发现1处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3.井下电缆不同单位交接的,电缆在籍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一方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电缆移交应当在3天之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过1天,罚责任人100元。

  4.私自盗用其它单位的电缆,检查发现后,按电缆原值的20%对责任单位执行罚款,同时对责任者一次罚款500元。

  5.不经过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电缆的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300元。无故丢失和损坏电缆按照原值的100%罚款,影响安全生产的加罚50%。

  6.6mm 2 及以上电缆接头必须有编号,并且有耐压和遥测记录。电缆接头要专门悬挂,防止受力,不得有淋水。

  7.使用电缆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敷设吊挂电缆:

  (1) 所有的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必须牢固地固定在巷道帮壁或者专用支架上,不得承受意外的拉力,吊挂高度必须适当高于电缆的其它部分,以防流水进入接线盒。用冷缩或者热缩工艺制作的电缆接头两端要用刚性装置连接,以防承受意外的拉力。

  (2) 运行中的电缆严禁使用铁丝吊挂、绑扎不得落地,严禁盘圈(综采机组电缆除外)。淋水地区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放置电缆连接装置。

  (3) 对电缆吊挂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责任人50元,因电缆吊挂不合格,电缆选择不当造成电缆损坏,每次按50元起步,按损坏电缆原值的2倍执行罚款,并对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严肃处理。

  8.电缆撤除、回收管理

  (1)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电缆使用完毕之后,3日内上井交回电缆库,不得私自存放和无人管理。

  (2) 各单位停用闲置电缆,必须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库,并销账,如果3日内不办理,对责任单位按每米每天10元罚款,并停止对其单位的电缆供应,回收上交后方可恢复发放,因电缆停用闲置造成电缆损坏或被盗,按电缆原值的2倍责任单位罚款。各个单位撤下不用的电缆不得任意乱丢、乱放,如果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的情况,每发现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电缆上井以后,6小时之内应当及时上交,并且按照电缆管理组人员指定的地点整理码放,每超过1天给予责任人按每天罚款100元。

  (3) 回收上井的电缆必须经过电缆管理组人员的检验,遥测电缆阻值后共同签字确认。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等情况的时候,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发现1处电缆外皮破损、弯曲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电缆上交的时候,出现电缆损坏(破皮、私自冷补等),每出现1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出现电缆两端编号丢失的按照电缆原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出现电缆截短的,按丢失电缆原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各单位回收的电缆应保持表面清洁,不得有污泥等污染物。

  (5) 各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保护好电缆,不得采取强拉硬拽行为,凡野蛮撤除造成电缆损伤的,发现一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 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做耐压试验,低压电缆在通电运行之前必须摇测绝缘,试验及摇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电缆的定期巡视检查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如下)。

项目

检查周期

备注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8) 电缆的报废

  (9) 在用电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报废处理:(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者严重破损而无法修补。(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芯线断裂。(5)电缆上的接头数量百米内超过4个而且接头间距都小于15m(综合机械化采煤所用的电缆除外)。

  (10) 电缆的报废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提出申请,经过机电运输科确认并且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11) 电缆的转借、外调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机电运输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执行,否则追究责任者责任。

  (12) 以上所有个人的罚款将在信息中心开具罚款单,单位罚款将由市场化办公室月底结算,50%用于奖励电缆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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