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小型防爆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电话、防爆电铃)必须由矿小型防爆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调配。
第2条 小型防爆电器,应由小型防爆电器组管理,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建帐、建卡,实行图牌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牌、板五对照。
第3条 小型防爆电器应由使用单位统一计划,由物质供应中心进货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才能发放使用。
第4条 小型防爆电器的修理应由机电制修中心专职的防爆修理工进行,修理组要保证质量,经具持有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的质量验收人员验收,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第5条 小型防爆电器的领发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班长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手续,并入帐建卡。手续不齐全不得发放。
第6条 各单位退出使用小型电器一律上交,使用中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7条 小型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使用的小型电器应由使用单位机电区长负责分工,专责到人,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均不得超载运行。
第9条 小型电器应执行班维护、日检查检修的制度。凡因失职而造成失爆或不合格的,应由专责人员负责。凡没有进行分工、空班漏检者要追究机电区长的责任。
第10条 小型电器管理组每月应与使用单位共同查对一次帐和实物是否相符。凡发现丢失、无故损坏或不办手续而转帐者,并落实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