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物资供应中心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油脂类别要求申请计划,定期按类别、数量、质量进行采购。
第2条 新入库油脂必须有经相关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检验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使用;不合格的油脂严禁入库,更不能发放使用。
第3条 入库油脂必须专桶专用、表明类别、分类储存,严禁混装。必须设专用油脂库房,所有油脂不得露天存放或爆晒。
第4条 油桶在油库中必须分类放置,桶上必须有明显的标记。注明油种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日期,超过储存有效期的,经化验后决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5条 装油容器必须加盖,不得把容器放在电器设备附近,以防起火。
第6条 井下存放油脂,应有固定存放地点。标明油的品种及牌号,且放在无煤尘,无水、清洁卫生,无危险的场所。油脂要分类保管,以防加错油。存放硐室灭火器材齐全、符合要求。
第7条 区队领取时,要用专用油桶领取(区队对供应科),区队散用时要用小油壶(塑料壶15~20公斤)提油,用后送回存放处,且油壶要有标记,注明盛装品种。
第8条 按各种电机设备用油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准任意代替。
第9条 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和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
第10条 添油和换油要用专桶、专用油抽子,专人负责。
第11条 在向采煤机牵引部、液压绞车、掘进机液压系统加油时,注油用的加油器油嘴和设备上的油口要用绸布或泡沫塑料擦干净,不准用棉丝擦洗。
第12条 井下换油时应先清理环境,水除尘,设备上方加棚布遮挡,以防灰尘和煤块进入液压箱,换油时应先放出旧油,然后用汽油清洗(井下用20号透平油)液压箱,再用抗磨液压油冲洗,然后放入新油。
第13条 换下来的旧油由使用单位上交资产办,由资产办集中收集后上交集团公司物流中心,由物流中心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14条 要定期检查和清洗过滤器,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第15条 要定期检查设备润滑油质量,按照润滑油的使用寿命及时更换油质,严禁超寿命周期使用。
第16条 液压系统中的乳化液,要按规定的配比5%执行,不准任意降低配比。
第17条 如因油脂缺少或更换不及时而损坏机械设备,液压元件等,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8条 各区队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加油工,定职、定责、定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