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全矿机电设备配件统一由物质供应中心负责办理订货、验收,保管和发放,其它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采购、订货和对外处理。
第2条 矿属各单位按计划批准采购的配件,由物质供应中心验收入库。
第3条 各用户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综考办提交下月配件消耗计划,每月22日前由综考办向物质供应中心递交下月配件消耗计划,物质供应中心按实际需要安排配件供应。
第4条 各单位领取配件时必须以旧换新,并有区队批准手续。领取大型配件时,必须经分管矿长或分管副总批准方可领取。
第5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便领取或将配件丢失,如发现此种情况,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