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凡新购进的的胶带物质供应中心必须将检验报告、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和阻燃胶带证明等收集存档,提供资料不全者不予收货。
第2条 输送带到货后,由采供中心通知专业队队长或副队长联系取样检测。同型号、同批次的产品取1个样品即可。输送带随皮带机到矿的由资产办通知。
第3条 输送带在入井前必须按规定到集团公司所指定的胶带检测机构做胶带阻燃试验,对试验不合格或未进行检验的胶带禁止入井使用。
第4条 报告到矿并检测合格,机电专业队专业组人员告知采供中心可进行发放。(专业队人员负责建立检测检验原始台账及电子台账,采供中心负责输送带的发放)。
第5条 回收升井的胶带要按资产办胶带管理小组指定地点存放,不得随意乱放。
第6条 阻燃胶带在使用过程中其保护装置及灭火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第7条 阻燃胶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负荷运行,严禁超载使用。
第8条 胶带输送机包机人员每班对各类保护检查试验一次。
第9条 每月要对胶带的使用情况抽查一次至两次,对胶带使用好的和坏的单位实行奖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