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不完好的设备不准安装。
第2条 机电设备的安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资产办按要求准备设备,安装单位办理领用手续。
第3条 安装单位按作业进度要求及有关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机电运输科会同主管安装的单位领导和使用单位进行施工质量的现场监察、质量验收和设备的调试,安装、调试要有记录。
第4条 设备的安装计划实施情况由机电运输科和矿分管领导进行评价考核。
第5条 设备安装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和机电运输科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6条 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资料和交接凭证记录应存入设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