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设备报废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并结合本矿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设备报废工作。
第2条 设备报废要广泛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参照报废规定,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有无余值,有无修理价值,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数据要准确可靠,记录和资料要齐全。
第3条 进行设备报废时,要写出报废申请书,交送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后残体上交,并按凭证作消帐处理。
第4条 矿用设备器材报废的标准:设备器材老化超过规定;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器材;修理费用达到重置价值的8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器材。
第5条 主机报废后,附件如电动机尚可使用时,可以不予报废,但要做好这些附件的管理工作。
第6条 易耗设备报废时,由资产办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人员现场鉴定后,上报矿有关领导审批后即可按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