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对从事井下工作的直接人员配备专用矿灯,电脑按矿灯编号对下井人员进行考勤。
第2条 外来人员参观检查指导工作,必须有矿或矿灯管理单位的证明,填写借灯记录,按每盏100元交押金方可发放矿灯,上井后收回矿灯退还押金。
第3条 临时灯要有专用灯架充电,值班员必须进行矿灯日考勤。
第4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进行矿灯电脑考勤统计,临时灯的领用借用按规定填写借用登记录。
第5条 固定灯和临时灯每班应认真检查,发现有无损坏,做好记录追究使用者责任,并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6条 如因记录不清楚,矿灯损坏丢失责任不明确,扣值班人员200元,值班人员发放矿灯必须是完好状态,保证正常使用,否则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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