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开启电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必须先确认轿厢是否停在该层。
第二条 每日开始工作前,须将电梯上、下行驶数次,检查有无异常现象。检查清理厅、轿门地坎有无异物。
第三条 轿厢运载的物品不得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装运时,需经安监处、武保科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 电梯出现故障,应停止运行,并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第五条 运载的物品应尽可能稳妥地放在轿厢中间,避免在运行中倾倒。禁止采用开启轿厢顶部安全窗,轿厢安全门的方法装运超长物件。
第六条 当电梯使用完毕后,电梯操作工应将轿厢停于基层,并将操纵盘上开关全部断开,关闭厅轿门。
第七条 电梯检修时,应在厅门处挂“电梯检修停止运行”警示牌。
第八条 打扫机房设备卫生时,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九条 不得将电梯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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