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的使用、检查、试验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1条 井下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不倒翁、吊梁、阻车器、抱轨式阻车器进行自检,并建立检查记录,安全设施不完好,严禁开展相关作业。
第2条 安全设施使用前要由机电运输科、安监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进行使用,验收人员需填写验收记录并存档。
第3条 机电运输科、安监处以动态形式对现场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设施未进行自检或不完好使用的,每处对设施包保责任人罚款50元,对安全设施不完好,依然进行相关作业的人员进行一般“三违”登记。
第4条 安全设施现场挂牌管理。
1. 运输安全设施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使用地点、设施名称、编号、控制箱型号、管理单位、维护责任人。未挂牌管理的,每发现一次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2. 施工单位工作地点变更时,安全设施的管理单位和维护人及时变更,如果暂时无其它单位接收,原施工单位不得撤除安全设施管理牌。有接收单位时,与接收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由接收单位三日内变更安全设施管理牌。
3. 需要回收或更换的安全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将安全设施管理牌一并回收。
第5条 凡使用中的各种挡车装置,把钩工在交接班后必须检查一次;维修工每天早班接班后进行检查,并按照日检、周检要求进行试验,并填写检查试验记录。
第6条 防跑车装置由专职维护人进行日检,对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对于现场不能处理的,要汇报上级主管领导解决。任何人不得私自甩防护装置进行开勾。
第7条 防跑车装置的试验由专职维护工每周进行试验一次,并填写日检记录,主管技术员负责审核。
第8条 司机、把钩工在现场使用中,对设备出现的问题,不得强行开勾,要及时向区值班室汇报,保证开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