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2条 车场、车房、信号把钩硐室、巷道弯道半径等应符合标准要求。斜巷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采区车场和采掘上下山车场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3条 平面弯曲线路应保证车辆平稳地从直线段进入曲线段,或驶离曲线段进入直线段,弯道半径应根据车辆运行速度和车辆轴距确定。轨道斜巷变坡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应保证矿车通过底凹处时,相邻两车辆互不相碰,且不得小于9m。
第4条 轨道运输线路铺设与检查应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和《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规定。
第5条 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运矸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应满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
第6条 其他轨道线路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轨道质量应达到优良。
第7条 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道岔质量应满足《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要求。杜绝改制道岔和非标道岔,全面应用风动道岔、司控道岔。
第8条 轨道接头处使用悬接方式,接头轨枕间距为480mm。轨枕应一头对齐,轨枕外露不小于1/3,拉线10m内端头小于10mm。除车场外,轨枕严禁水泥浆底。
第9条 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上下变坡点必须使用整体弯道。采区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斜巷内及上下车场必须使用标准道岔,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不得有杂拌道,上变坡点使用整体罗锅道,下变坡点使用整体塌弯道。道岔应实行挂牌管理。
第10条 采煤工作面材料巷、运输巷、辅助运输巷及联络巷采用木枕,腐朽的轨枕、旧轨枕经多次使用不吃钉的,不准再使用。材料巷也可使用混凝土轨枕或铁轨枕。
第11条 新施工的绞车道,道床严禁使用水泥浆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