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爆炸物品运输管理,保障井口运输提升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40和342条等定特制定爆炸物品井口检查运输提升制度如下:
第1条 提前检查井口房附近,严禁明火,不准任何人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点火工具,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2条 运输押运、装卸工作由供应科专职火工品人员进行操作,并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第3条 运输爆炸物品车辆来到距井口房20米处,由供应科组织人员对其运送数量,物品类别予以点清,核实后方准推入井口房,并对装卸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4条 电雷管、炸药必须分类装运。
第5条 人工装卸炸药应作到轻拿轻放,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第6条 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炸药材料库,并由井下爆炸物品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培训人员持证押送,对无证人员不得入井押送。
第7条 爆炸物品进入井口房内,未下井之前,除押送人员及检查人员外,严禁闲杂人员在附近逗留。
第8条 看管人员作到不脱岗,漏岗,空岗,确保爆炸物品安全可靠不丢失。
第9条 必须事先通知提升绞车司机和上、下井口把钩工注意提升时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乳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第10条 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第11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第12条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第13条 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第14条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15条 交接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