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自主防护意识和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教培中心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并存档保存。
第二条 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三条 培训课程设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2.职业卫生基本常识;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条 未经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的职工不得入井作业。考试考核中不及格人员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入井作业。
第五条 在培训考核中,严格考勤、严肃纪律、强化班级管理,确保培训效果。
第六条 各基层单位在组织职工日常安全学习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学习。
第七条 宣传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第八条 公司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