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