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和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危害事故分级
1、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特别严重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 30人以上。
第二条 事故处置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
7、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条 事故报告
1、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