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各区队(厂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第四条 依法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控制效果评价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条 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厂点(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责任部门按期解决。
第七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八条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 组织开展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