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风速、设备开停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八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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