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条 监控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二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实时监测网络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五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