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调度室信息中心,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监控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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