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下井跟班干部、班组长、放炮员、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灭队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按规定不携带者严肃处理。
2、各矿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充电、收发及维修;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室和维修室。必须设专人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3、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一次。做好调校记录,负责对仪器检查维护和登记造册。
4、便携式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记录:
1设备、仪表台帐;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管理牌板;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记录;4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发放记录;⑤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检修记录。
5、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要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要爱护、保养好仪器,保持表面清洁,避免受到较大振动或碰撞,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6、矿总工程师、通风工程师(技术员)负责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收发、配带、使用、调校和管理工作。
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统一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
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并做好仪器收发登记记录。
9、收发人员收发丢失、携带者丢失或造成损坏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要按价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