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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的管理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10-09 09:19 来源:煤矿安全网 自救 自救器 管理

1、入井前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凡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一律严禁入井立即罚款50元;安监人员每漏检一人未带自救器入井,对安监人员罚款20元。

2、凡井下职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应按规定及时交回管理室,不按规定及时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罚款30元,依此类推。一月一累计扣罚。

3、安全系统信息科负责逐月上报不交自救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表分送安全矿长、矿长。

4、对因病、事假等原因已离矿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暂不扣罚,否则扣罚由单位承担。对已到期报废的自救器,如长期自己保管,并经常下井佩带使用,对其责任者一次性罚款20元。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自救器应予以报废,不准发放:

超过有效期;

开启过;

过滤式自救器增重超过10克;

外壳封口带采用锡焊连接的隔离式自救器补焊超过两次;

检修后仍不合格的。

6、凡无故打开或损坏自救器者,使之报废,每台罚款100元,不按规定领取、发放,每台罚款5元。凡报废的自救器,必须在负责自救器管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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