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由使用单位根据入井人员情况提供采购计划,公司安管部门汇总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能源物资部门负责采购。
2、自救器购进后除供应部门应履行的验收制度外,还要由安全系统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自救器的报废由安全系统技术人员,确定其无维修价值后,进行报废。
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5、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安全副矿长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
6、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外观检查和擦拭工作。
7、公司安全系统技术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化学氧自救器气密检查要求在4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
8、自救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井下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小时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秒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每年进行一次避灾演习。
9、所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入井人员,要爱护自救器,在没有灾变的清况下,不要随意启封自救器。
10、对于无故损坏、启封自救器者,应由责任人按价赔偿,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1、各矿井对自救器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及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