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我矿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系统值机人员未必履行岗位义务,导致入井人员超规定未及时制止汇报的,罚款200元。
2、系统值机人员未坚守工作岗位,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3、人员定位系统出现故障后登记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罚款1200元。
4、系统维护人员未尽到巡检义务,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导致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系统维护人员在接到值机人员系统发生故障通知,未及时排除隐患,系统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每次罚款300元。
6、系统维护人员未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及其它因素导致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次罚款200元。
7、调度室在接到人员定位系统汇报超员时,未及时通知处理的的,导致上级部门处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8、井下设备出现失爆,对设备管理人罚款500元。
9、其他人员故意破坏系统设备、传输线路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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