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设备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金属线入井的设备应具备良好的防雷措施。信号设备应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查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2、分线盒和过渡电缆及各种电话之间的接头一定要封闭在接线盒内,以免失爆。
3、井下终端的电源、蓄电池不能置于地上,使用专用的托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供电电源必须取自供电电源的电源侧。
4、分线盒和终端电缆连接的接线盒固定在托架上,以避免行人将电缆弄乱、拽断等。
5、通讯联络系统主机的蓄电池必须保持一定的电量,电网停电后,系统至少能够正常工作两个小时以上。
6、电话由专人负责,每天检查、维护,发现问题立刻解决。
7、电话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小于200mm。
8、电话班每季必须对数字程控调度机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地线进行测试。其它设备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检查和隐患排除,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9、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查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通讯联络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通讯联络系统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电话清洁,确保电话正常运行,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11、对需要经常移动的电话、电缆等由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移动。
12、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13、严格按数字程控调度机规定的配接表来接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不得超出配接表规定的数量。
14、各部件的可调整部分,已封胶的不允许拆动,必须做出调整时,要严格按部件说明书要求调整。
15、检修完毕后,做好检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