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投入保障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章制度,矿井必须达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二条
公司划拨的安全资金和政策性安全投入资金,矿财务科必须有计划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矿年初制定安排各项指标时,必须首先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其次,安排用于安全设施、装备、培训等其它安全生产投入的计划资金,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到位。
第四条
公司财务科对安全资金,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下达投资计划,保证逐月完成,资金不到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检科要严格把关,矿上的每项工程必须有安全设施的有效投入,否则停止一切设计、施工和生产。
第六条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安全基础投入资金,矿上有关科室必须严格落实,保证资金到位。
第七条
对于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投入资金,必须坚持“先投入,后落实资金的来源”的原则,保证特殊工程不受资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