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为副组长,有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科长、区队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条
煤矿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专人负责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规划的制定和月计划安排,负责日常达标工作检查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实施。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定期检查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每旬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每月末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的检查验收;动态抽查由矿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工程质量和各项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矿对区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构工资制度,坚持重奖重罚。每月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考核扣除,按实际达标项目实行分专业,旬检查、月验收,年终综合考评兑现奖罚。
第七条
每次检查验收,所有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在原始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验收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矿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例会,研究解决安全质量达标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过程中的目标、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总结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
第九条
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区队长、安检员、班组长、质量验收员和特殊工种的培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技术素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文化素质。
第十条
每月开展一次评优评差活动,每季度评比一次“示范”区队,重点抓两头,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促进中间,推动全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