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设置专门安全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安检科,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
安检科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条
经常深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查隐患、堵漏洞、查岗位、反违章,保证各个工作场所时时检查不断线,时时处于监控状态。对于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处理——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
第四条
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的学习、班前会以及各种安全活动,查各机房、硐室的台账、记录以及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情况,组织追查矿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五条
按时组织召开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落实会议的各项内容,参加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种专业会议,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积极组织矿上的各种安全质量大检查,督促业务科室和生产单位落实整改查出的各类问题,积极组织参与安排矿内各种安全活动。
第七条
科学管理,靠前指挥,抓好安全信息工程。井口信息站、调度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信息要准确、可靠,反馈信息要及时,及时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科学的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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