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技术文件必须由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后生效,审批手续不全的技术文件,不能下发,更不能使用。
第二条
各类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参加会审,并签字打印下发。
第三条
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生产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打印下发。特种作业必须由矿长审批。
第四条
各种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各种安全技术报表必须由科室主管领导、专业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签报。
第五条
矿上的各种安全技术文件必须下发到各有关生产单位、科室、副总以及主管矿领导,并由业务科室督促落实。
第六条
各种技术措施、规程的编制、审批应由主管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和把关,确保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能够有效指导现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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