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第二条
矿井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第四条
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六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5.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