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二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三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五条
第六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七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八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十二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