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当矿井巷道或其它方面发生事故后,班组长必须立即派人报告调度室,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班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第二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及矿值班领导在接到出险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第三条 抢险救灾由矿长、副矿长全权指挥,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绝对不得冒险蛮干,避免伤亡事故扩大。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申请救护大队救灾。
第五条 采取一切措施积极自救。
第六条 一旦发生事故,全矿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指挥,全力以赴抢险救灾。矿长必须镇定自若,并将发生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
上一篇:职业危害事故预防制度
下一篇:安全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