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安全管理,教育员工和班组长自觉按章作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由矿安检科负责掌握使用。
第二条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
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吨煤安全费用和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由矿安检科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条
得奖条件
班组长或员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每次给予100~500元奖励:
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因而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长或员工,视其情节,每次给予100~500元的处罚:
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
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五条
班组长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还将取消当月的带班津贴。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