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盟、旗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6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8:00、中班16:00、夜班24:00前,分别在副斜井井口和工人同时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调度室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第三条
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调度室和安检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3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