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及工人签字等。
第二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第三条
每天由调度负责人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落实整改,严格执行“隐患闭合”管理。
第四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旬由调度人员收集后,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电子文档版《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下井时间及班次、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与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一一对应,由于录入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给予录入人员罚款100元。
第六条
调度人员每月末将打印的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妥善保管,纪检、组干、安检联合检查时,及时提供纸质档案。
第七条
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纸质文档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由调度负责人负责收集、装订、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安装有人员定位系统的原煤生产单位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九条
历年领导下井带班纸质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内存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